谈天翔律师亲办案例
上诉江苏省高院强奸、抢劫、盗窃辩护意见
来源:谈天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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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省高院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陈某某及家属的委托,指派谈天翔律师担任上诉人陈某某二审上诉案件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一审卷宗材料,会见了上诉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一审认定陈某犯盗窃、抢劫、强奸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上诉人陈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上诉人陈某某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可以看出,2009年9月13日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文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陈某某及另一可疑人员,经盘查、指纹信息比对,发现陈某某与2009年4月10日某镇潮龙村沙巷组黄某某被盗现场的指纹一致,遂对其进行审查、讯问。在公安机关对其盗窃案件侦查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强奸犯罪事实,且对整个犯罪过程叙述的非常详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对本案上诉人陈某某认定抢劫、强奸罪时,应充分考虑其有自首情节,但一审法院并未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上诉人陈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2009年9月13日上诉人陈某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讯问,在讯问过程中,陈某某如实供述了数起盗窃事实,包括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盗窃金额等,对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熊某某、张某某所参与的事实也作了详细交代。当天,上诉人陈某某还带公安人员到张某某的家中找张某某,但张某某当时并不在家。回到派出所后,陈某某又向公安机关特别提供了一审被告人张某某有喜欢上网的习惯和爱好,并常在江海学院附近的石器网吧上网,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自己的QQ号码和张某某的QQ号码,也正是由于上述上诉人陈某某提供的信息和积极的协助行为,才使公安机关于9月14日凌晨在江海学院附近的石器网吧及时将张某某成功抓获。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而一审判决并未提及,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改判。

三、案发后上诉人陈某某悔改态度明显,且认罪态度较好。

从上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以及一审庭审中的的认罪表现,可以看出陈某某已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和不安,请二审法院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方针,依法给予从轻判决。

上诉人家庭情况特殊。

陈某某从小缺少良好的教育,只有初中二年级文化,全家6、7年前从四川到扬州打工,租住在扬州邗江区农村小平房内,其父母亲身体均不太好,但为了生活在外面打短工买苦力,还挣不到多少钱,特别是其父亲腰椎不好,常常到医院治疗。陈某某可怜的母亲听到出儿子一审被判20年有期徒刑更是茶饭不香、身体每况愈下,责怪自己没有能够管教好小孩。

综上,上诉人陈某某犯盗窃、强奸、抢劫罪事实清楚,罪名正确,但上诉人陈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且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以及特殊的家庭情况,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从轻量刑,以使上诉人早日回归社会,从新开始新的生活。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

 

辩护人:谈天翔

二0一0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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